一鋪兩轉起爭執(zhí) 法院依法判決助維權
2020-05-13 09:34:09 來源:中新河南網 責任編輯:周凱
中新河南網5月13日電 一間商鋪被轉讓兩次,轉讓協議在先,是否一定就擁有使用權呢?近日,焦作市中站區(qū)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在2019年12月16日,王某與毋某霞簽訂轉讓協議,約定以180000元將某鋼材市場一鋪位2畝土地使用權及所有地面建筑物轉讓給毋某霞。
據悉,王某與該鋼材市場簽訂的租地合同,約定該鋪位租用的期限是自2019年元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。
隨后,毋某霞與該鋼材市場簽訂土地租地合同,約定將該鋪位2畝租賃給毋某霞,租用期限自2020年元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。
自2020年1月1日開始,毋某霞開始經營,但是被告張某明卻一直設法阻止毋某霞正常經營,并宣稱王某已將該鋪位轉讓給自己。眼看鋪位在手,卻無法營業(yè),無奈之下,毋某霞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自己是該鋪位的使用權人,并要求張某明停止侵害其正常經營的行為。
經法院審理,在2019年11月16日,王某已與被告張某明簽訂轉讓協議,約定王某以200000元將該鋪位(包括設備、房屋)轉讓給被告。遂被告張某明辯稱,其與王某的轉讓協議在先,毋某霞的轉讓協議在后,毋某霞的協議無效。
法院認為,用益物權人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用占有、使用或收益的權利。在該案中,該鋼材市場與王某的租地合同到期后,又與毋某霞達成新的租地合同,毋某霞擁有涉案鋪位的使用權,被告張某明阻止毋某霞正常經營,侵犯了毋某霞的合法權益,原、被告分別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協議與本案無關,故對此辯稱,法院不予支持。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某鋼材市場該鋪位使用權人系毋某霞,并判決被告張某明停止侵害原告毋某霞正常經營該鋪位。(郭濱 張小濤 時俊亞)
在2019年12月16日,王某與毋某霞簽訂轉讓協議,約定以180000元將某鋼材市場一鋪位2畝土地使用權及所有地面建筑物轉讓給毋某霞。
據悉,王某與該鋼材市場簽訂的租地合同,約定該鋪位租用的期限是自2019年元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。
隨后,毋某霞與該鋼材市場簽訂土地租地合同,約定將該鋪位2畝租賃給毋某霞,租用期限自2020年元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。
自2020年1月1日開始,毋某霞開始經營,但是被告張某明卻一直設法阻止毋某霞正常經營,并宣稱王某已將該鋪位轉讓給自己。眼看鋪位在手,卻無法營業(yè),無奈之下,毋某霞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自己是該鋪位的使用權人,并要求張某明停止侵害其正常經營的行為。
經法院審理,在2019年11月16日,王某已與被告張某明簽訂轉讓協議,約定王某以200000元將該鋪位(包括設備、房屋)轉讓給被告。遂被告張某明辯稱,其與王某的轉讓協議在先,毋某霞的轉讓協議在后,毋某霞的協議無效。
法院認為,用益物權人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用占有、使用或收益的權利。在該案中,該鋼材市場與王某的租地合同到期后,又與毋某霞達成新的租地合同,毋某霞擁有涉案鋪位的使用權,被告張某明阻止毋某霞正常經營,侵犯了毋某霞的合法權益,原、被告分別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協議與本案無關,故對此辯稱,法院不予支持。遂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某鋼材市場該鋪位使用權人系毋某霞,并判決被告張某明停止侵害原告毋某霞正常經營該鋪位。(郭濱 張小濤 時俊亞)